《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划定》(局令第5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五十七号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划定》已经局务聚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划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传输并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专利电子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利便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验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验细则)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专利电子申请署理营业的专利署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署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用户协议的专利署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营业的,,无须另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用户协议。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署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四条 发明、、适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以接纳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遵照专利法实验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划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可以接纳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遵照专利法实验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划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划定。
第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立涉及国家清静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为该专利申请需要保密的,,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递交种种文件。
遵照专利法实验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外洋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审查请求和手艺方案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
第六条 提交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划定的文件名堂、、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正常吸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种种手续的,,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尚有划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切合本款划定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除涉及国家清静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申请人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为专利电子申请。
特殊情形下需要将专利电子申请转为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转为纸件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的种种手续的,,对专利法及着实施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中划定的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可以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为须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限期内提交原件。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电子申请时请求减缴或者缓缴专利法实验细则划定的种种用度需要提交有关证实文件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证实文件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未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视为未提交有关证实文件。
第九条 接纳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种种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种种通知书、、决议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十条 专利法及着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划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划定之外,,均适用于专利电子申请。
第十一条 本划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诠释。
第十二条 本划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五号宣布的《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划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