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业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一部分 总则和基来源则
第二部分 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规模和使用的标准
1. 版权和相关权力
3. 地理标识
4. 工业设计
5. 专利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7. 对未披露信息的;
8. 对协议允许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实验
1. 一般义务
2. 民事和行政程序及调解
3. 暂时步伐
4. 与领土步伐相关的特殊要求
5. 刑事程序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人之间的相关程序
第五部分 争端的防止息争决
第六部分 过渡性安排
第七部分 机构安排:::最后条款
附件1C
与商业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各成员,,
期望镌汰对国际商业的扭曲和阻碍,,并思量到需要增进对知识产权的有用和充分;,,并包管实验知识产权的步伐和程序自己不可为正当商业的障碍;
熟悉到,,为此目的,,需要制订有关下列问题的新的规则和纪律:::
(a) GATT 1994的基来源则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或条约的适用性;
(b)就与商业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规模和使用,,划定适当的标准和原则;
(c)就实验与商业有关的知识产权划定有用和适当的手段,,同时思量各国执法制度的差别;
(d)就在多边一级防止息争决政府间争端划定有用和迅速的程序;
(e)旨在最充分地分享谈判效果的过渡安排;
熟悉到需要一个有关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处理冒牌货的国际商业问题;
熟悉到知识产权属私权;
熟悉到各国知识产权;ぶ贫鹊幕竟舱策目的,,包括开展目的和手艺目的;
还熟悉到最不蓬勃国家成员在海内实验执法和规则方面特殊需要最大的无邪性,,以便它们能够创立一个优异和可行的手艺基。;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告竣增强的承诺以解决与商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从而镌汰主要的主要性;
期望在WTO与天下知识产权组织(本协定中称“WIPO”)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设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和基来源则
第1条
义务的性子和规模
1. 各成员应实验本协定的划定,,各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执法中实验比本协定要求更普遍的;,,只要此种;げ晃シ幢拘ǖ幕。。各成员有权在其各自的执法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验本协定划定的适当要领。。
2. 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指作为第二部分第1节至第7节主题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
3. 各成员应对其他成员的国民给予本协定划定的待遇。。1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民应明确为切合《巴黎条约》(1967)、、、《伯尔尼条约》(1971)、、、《罗马条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划定的;ぷ矢癖曜嫉淖匀蝗嘶蚍ㄈ,,假设所有WTO成员均为这些条约的成员。。2任何使用《罗马条约》第5条第3款或第6条第2款中划定的可能性的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中所预想的那样,,向与商业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
第2条
知识产权条约
1. 就本协定的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而言,,各成员应遵守《巴黎条约》(1967)第1条至第12条和第19条。!
2. 本协定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的任何划定不得背离各成员可能在《巴黎条约》、、、《伯尔尼条约》、、、《罗马条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项下相互承当的现有义务。!
第3条
国民待遇
1. 在知识产权;3方面,,在遵守《巴黎条约》(1967)、、、《伯尔尼条约》(1971)、、、《罗马条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划定的破例的条件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就演出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此义务仅适用于本协定划定的权力。。任何使用《伯尔尼条约》第6条或《罗马条约》第16条第1款(b)项划定的可能性的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中所预想的那样,,向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
2. 各成员可使用第1款下允许的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破例,,包括在一成员统领规模内指定送达地点或委派署理人,,可是这些破例应为包管遵守与本协定划定爆发不相抵触的执法和规则所必需,,且这种做法的实验下会对商业组成变相限制。。
第4条
最惠国待遇
关于知识产权;,,一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宽免,,应连忙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一成员给予的属下列情形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宽免,,免去此义务:::
(a)自一般性的、、、并非专门限于知识产权;さ墓赜谒痉ㄐ蛑捶ㄊ笛榈墓市ㄋ缮;
(b)遵照《伯尔尼条约》(1971)或《罗马条约》的划定所给予,,此类划定允许所给予的待遇不属国民待遇性子而属在另一国中给予待遇的性子;
(c)关于本协定项下未作划定的有关演出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力;
(d)自《WTO协定》生效之前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さ墓市ㄋ缮,,只要此类协定向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并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组成恣意的或不对理的歧视。。
第5条
关于取得或维持;さ亩啾咝
第3条和第4条的义务不适用于在WIPO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划定的程序。。
第6条
权使用尽
就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守第2条和第4条划定的条件下,,本协定的任何划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使用尽问题。。
第7条
目的
知识产权的;ず褪笛橛τ兄谠鼋忠账⑿录笆忠兆煤腿霾,,有助于手艺知识的创立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力与义务的平衡。。
第8条
原则
1. 在制订或修改其执法和规则时,,各成员可接纳对;す部到『陀,,增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手艺开展至关主要部分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步伐,,只要此类步伐与本协定的划定相一致。!
2. 只要与本协定的划定相一致,,可能需要接纳适当步伐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力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接纳不对理地限制商业或对国际手艺转让造成倒运影响的做法。。
第二部分
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规模和使用的标准
第1节:::版权和相关权力
第9条
与《伯尔尼条约》的关系
1. 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条约》(1971)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的划定。。可是,,关于该条约第6条之二授予或派主的权力,,各成员在本协定项下不享有权力或义务。。
2. 版权的;そ鲅由熘帘泶锓绞,,而不延伸至头脑、、、程序、、、操作要领或数学看法自己。。
第10条
盘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1. 盘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照旧目的代码,,应作为《伯尔尼条约》(1971)项下的文字作品加以;。。
2. 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无论机械可读照旧其他形式,,只要由于对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而组成智力创作,,即应作为智力创作加以;。。该;げ坏醚由熘潦莼蜃柿献约,,并不得损害保存于数据或资料自己的任何版权。。
第11条
出租权
至少就盘算机程序和影戏作品而言,,一成员应给予作者及其正当继承人准许或榨取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有版权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力。。一成员对影戏作品可不承当此义务,,除非此种出租已导致对该作品的普遍复制,,从而实质性减损该成员授予作者及其正当继承人的专有复制权。。就盘算机程序而言,,如该程序自己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则此义务不适用于出租。。
第12条
;は奁
除摄影作品或适用艺术作品外,,只要一作品的;は奁诓灰宰匀蝗说纳∨趟,,则该限期自作品经授权出书的日历年年底盘算即不得少于50年,,或若是该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未经授权出书,,则为自作品完成的日历年年底起盘算的50年。。
第13条
限制和破例
各成员对专有权做出的任何限制或破例划定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形,,且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也不得无理损害权力持有人的正当权益。。
第14条
对演出者、、、录音制品(唱片)制作者和
广播组织的;
1. 就将其演出牢靠在录音制品上而言,,演出者应有可能防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牢靠其未曾牢靠的演出和复制该录制品。。演出者还应有可能阻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以无线广播方式播出和向公共撒播其现场演出。。
2. 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准许或榨取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力。。
3. 广播组织有权榨取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复制录制品、、、以无线广播方式转播以及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撒播。。如各成员未授予广播组织此类权力,,则在遵守《伯尔尼条约》(1971)划定的条件下,,应给予广播的客体的版权所有权人阻止上述行为的可能性。。
4. 第11条关于盘算机程序的划定在细节上作须要修改后应适用于录音制品制作者和按一成员执法确定的录音制品的任何其他权力持有人。。如在1994年4月15日,,一成员在录音制品的出租方面己实验向权力持有人公正付酬的制度,,则可维持该制度,,只要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差池权力持有人的专有复制权造成实质性减损。。
5. 本协定项下演出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可获得的;は奁,,自该牢靠或演出完成的日历年年底盘算,,应至少持续至50年年尾。。凭证第3款给予的;は奁,,自广播播出的日历年年底盘算,,应至少持续20年。。
6. 任何成员可就第1款、、、第2款和第3款授予的权力,,在《罗马条约》允许的限度内,,划定条件、、、限制、、、破例和保存。。可是,,《伯尔尼条约》(1971)第18条的划定在细节上作须要修改后也应适用于演出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力。。
第2节:::商标
第15条
可;た吞
1. 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组成商标。。此类标记,,特殊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因素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应切合注册为商标的条件。。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货物或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的条件。。各成员可要求,,作为注册的条件,,这些标记应为视觉上可感知的。。
2. 第1款不得明确为阻止一成员以其他理由拒绝商标的注册,,只要这些理由不背离《巴黎条约》(1967)的划定。。
3. 各成员可以将使用作为注册条件。。可是,,一商标的现实使用不得作为接受申请的一项条件。。不得仅以自申请日起3年期满后商标未按原意使用为由拒绝该申请。。
4. 商标所适用的货物或服务的性子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形成对商标注册的障碍。。
5. 各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在注册后迅速宣布每一商标,,并应对注销注册的请求给予合理的时机。。别的,,各成员可提供时机以便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
第16条
授予的权力
1. 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享有专有权,,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该所有权人赞成在商业历程中对与已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标记,,云云类使用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在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标记的情形下,,应推定保存混淆的可能性。。上述权力不得损害任何现有的优先权,,也不得影响各成员以使用为基础提供权力的可能性。。
2. 《巴黎条约》(1967)第6条之二在细节上作须要修改后应适用于服务。。在确定一商标是否著名时,,各成员应思量相关部分公众对该商标的相识程度,,包括在该成员中因促销该商标而获得的相识程度。!
3. 《巴黎条约》(1967)第6条之二在细节上作须要修改后应适用于与己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不相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对那些货物或服务的使用方面可批注这些货物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之间保存联系,,且此类使用有可能损害该住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
第17条
破例
各成员可对商标所授予的权力划定有限的破例,,如合理使用形貌性词语,,只要此类破例思量到商标所有权人和第三方的正当权益。。
第18条
;は奁
商标的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的限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注册应可以无限续展。。
第19条
关于使用的要求
1. 如维持注册需要使用商标,,则只有在至少连续3年不使用后方可注